第310/2025/ND-CP号法令将于2026年1月16日起正式生效,该法令修订并补充了一系列关于税务和发票领域行政处罚的重要规定。税务部门通过2025年第6175/CT-PC号公函,明确了与处罚范围、处罚等级适用原则、电子发票违规行为以及税务机关在数字化税务管理背景下实施处罚的权限等相关的核心新要点。本文重点分析第310/2025/ND-CP号法令的关键变更,评估其对企业、个体户和税务会计师的实际影响,并提供重要的合规指南,以帮助纳税人从2026年起主动降低法律风险。
申请的法律依据和时间
关于税收和发票处罚的新规定是根据以下依据制定的:
- 关于对与税收和发票有关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
- 对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令,自 2026 年 1 月 16 日起生效。
-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的税务总局第 6175/TCT-PC 号官方文件介绍了与税收处罚和发票相关的新内容,并提供了相关指导。
从现在开始,所有违规行为都将按照新的法律框架进行评估和处理,包括以前只导致警告或轻微处罚的违规行为。
第310/2025/ND-CP号法令的主要新要点
与第125/2020/ND-CP号法令相比,第310/2025/ND-CP号法令对税收和发票领域的行政处罚法律框架进行了多项重要调整。以下是税务部门在第6175/CT-PC号公函中详细列出的关键新要点,重点关注适用范围、处罚原则、违规行为以及处理权限,这些内容将直接影响2026年及以后税法的遵守情况。
扩大监管范围和违规行为处罚范围。
为帮助纳税人、企业和会计部门轻松理解并正确应用新规,以下是第 310/2025/ND-CP 号法令(如第 6175/CT-PC 号公函所述)中自 2026 年起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点:
- 第 310/2025/ND-CP 号法令扩大了监管范围,将其他收入项目纳入税收管理范畴,例如有关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管理和投资的法规中规定的收入项目,这些项目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 根据第 107/2023/QH15 号决议,新增的罚款缴纳实体被列入负责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组成单位名单中,包括如果逾期或未通知,则有责任通知受此处罚的组成单位名单。
- 该法规针对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组织,如果未能确保用于生成、存储和处理数据的解决方案符合法律标准,则可能违反相关规定。
监管范围的扩大和新增违规行为表明,税务管理采取了日益严格和全面的方法。然而,为了确保公平、透明,并避免实践中出现处罚重叠,第310/2025/ND-CP号法令同时调整和完善了与税收和发票相关的行政处罚原则。
新处罚原则
为解决处罚重叠问题,确保税法适用的公平性和一致性,第310/2025/ND-CP号法令调整并明确了若干行政处罚原则。以下新原则将作为2026年起实际认定违规行为、处罚等级和适用方法的基础。
- 纳税人在同一天错误申报多个项目,只会因其中一项违规行为按最高罚款额度进行处罚,而不是因每个错误分别进行处罚。
- 在许多具体案件中取消“屡犯”这一加重情节,将减轻处罚重叠带来的负担。
- 如果纳税人多次在错误的时间开具发票或未开具发票,则只会对第一次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与违规发票的总数成正比。
在修改处罚原则的同时,第 310/2025/ND-CP 号法令还调整了加重情节的规定,从而明确地对违规行为的级别进行分类,并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规模更适当地施加制裁。
分泌变化
新法令明确规定了两种适用“大规模行政违法行为”加重情节的情况:
- 涉及 10 张或以上发票的发票违规行为。
- 逃税金额达到或超过1亿越南盾的,将依法移交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除了明确加重处罚情节的判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外,第310/2025/ND-CP号法令还扩大并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在提供税务管理信息和文件方面的法律责任。这是一项旨在提高执法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协调的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重要内容。
对涉事组织和个人的处罚规定。
国家税务机关与信贷机构之间的密切协调与合作在提高税务管理效率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第310/2025/ND-CP号法令,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和信贷机构如未能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完整、不准确或延迟的客户账户信息,将受到行政处罚。此外,故意隐瞒、不提供或提供与纳税人纳税义务相关的虚假信息和文件的个人和组织也将受到处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税务管理数据能够及时、准确、透明地更新,从而在数字化转型时期提升税务管理效率。
修改关于在错误时间开具发票的处罚机制。
第 310/2025/ND-CP 号法令调整了处罚框架,以准确反映违规行为的规模:
- 在错误的时间开具发票仍然是企业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之一,尤其是在税务申报和结算过程中。
- 第310/2025/ND-CP号法令 处罚框架已进行调整,以更准确地反映违规行为的实际程度和规模,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僵化地适用。
- 罚款金额是根据税务机关在同一次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违规发票总数来确定的。
- 处罚力度随着违规发票数量的增加而逐步加大,旨在遏制企业故意拖延开具发票以延长纳税期限或不正当地优化现金流的行为。
新规明确区分了以下几种违规行为的性质:
- 发票开具时间错误但并未导致税款逾期支付的情况;
- 如果发票开具时间错误,导致逃税或延迟付款,将处以相应的处罚,以确保公平,并反映违法行为的真实性质。
变更处罚权
为了优化系统并加快处理违规行为的进程,该法令对授权人员进行了变更:
- 扩大税务官员的处罚权:税务官员有权对某些具有明确法律要素的简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从而能够在税务检查和管理过程中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 调整和重新定义税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该法令明确了税务局局长和负责人的职权范围和相应的处罚级别,确保与组织结构和税务管理模式保持一致,朝着现代化和精简的方法迈进。
- 精简税务领域处罚权:取消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等一些行政职务的处罚权,将违法行为的处理集中到税务机关,提高专业化程度,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重叠。
修改有关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310/2025/ND-CP号法令第1条第22款修订了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37条第1款a项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与税收或发票相关的行政违规行为属于个人最高罚款1500万越南盾以上、组织最高罚款3000万越南盾以上的处罚范围时,纳税人有权作出解释。即使行政违规报告以电子方式生成,以及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16、17和18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纳税人也享有作出解释的权利。
调整和取消与发票相关的某些行政处罚。
根据第310/2025/ND-CP号法令,政府已正式取消此前第125/2020/ND-CP号法令中规定的几类与发票相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具体而言,以下行为不再受到处罚:
- 违反有关打印发票的规定;
- 打印订购发票的过程中发生了违规行为;
- 出售预印发票的行为;
- 违反发票开具相关规定;
- 与取消发票相关的操作。
废除这些规定反映了该国家机构新的管理方向,与数字化转型路线图和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发票应用相一致。
总结
如前所述,税务部门通过2025年第6175/CT-PC号公函,明确并规范了第310/2025/ND-CP号法令新内容的实施细则,从而以精简的方式重塑了税务和发票领域的行政处罚框架,使其与2026年起实施的数字化税务管理实际情况相符。这些变化不仅直接影响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也要求会计和税务部门主动审查申报和发票流程,并依法行事,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处罚风险。
在税收政策不断更新的背景下,正确理解并及时应用第310/2025/ND-CP号法令是确保业务稳定合法运营的关键因素。如果您需要深入的税务咨询、税务和发票合规性审查,或需要根据第6175/CT-PC号官方函了解最新政策,请主动联系MAN(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一家信誉卓著的税务咨询公司,我们将为您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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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制作:先生 黎黄宣 – MAN – 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 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越南注册会计师,拥有超过 30 年的会计、审计和财务咨询经验。
来源: 官方文件编号 6175/CT-PC 2025 年 12 月 22 日,税务部门发布了关于在第 310/2025/ND-CP 号法令中引入新内容的通知。
MAN – 高级会计师网络编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