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6/2025/ND-CP号法令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旨在具体落实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战略。该文件不仅是一项监管工具,也是优化国家资产高效利用、从行政管理转向基于绩效指标和风险控制的治理的法律框架。
金融风险控制壁垒
为防止投资分散和资产损失,该法令规定了严格的限制,企业管理者绝对禁止违反这些限制:
资本投资范围的区域化
政府将缩小设立新企业的范围。根据第六条规定,预算资金只能用于战略要地:
- 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 国防与安全:服务于国防和主权保护的具体活动。
- 增长动力:高科技、科学技术或私营部门不能/不允许参与的自然垄断。
- 战略基础设施:具有显著经济溢出效应的国家重点项目。
加强债务管理。
为防止企业借贷超出其偿还能力,第21条规定了一个安全门槛:
- 负债权益比率:不得超过 3 倍。
- 报告义务:一旦总债务(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达到此阈值,企业必须立即向所有者代表机构报告,以便制定处理方案,避免破产风险。
投资和采购权力的分散化
该法令第24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资产审批限额:
- 董事会或公司董事长:仅有权决定股权资本低于 50% 的项目。
绝对极限:
- 对于大型企业(附录 I):最高 15 万亿越南盾。
- 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 5 万亿越南盾。
笔记: 任何超过这些限额的交易都需要业主代表机构的书面批准。
强制性程序和问责制
遵守以下规定对于确保透明度和避免组织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至关重要。
补偿和资本保全原则
根据《国家资本管理和使用法》的精神,第366/2025/ND-CP号法令第23条强调了保全资本的责任:
- 企业必须每年定期评估其资本保全水平。
- 如果权益下降并非由于客观原因(例如自然灾害或政府政策变化),则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应承担个人责任。
增加特许资本的程序
注资不再是“申请即拨款”机制。只有当企业符合第九条的规定时,才会提供额外资金:
- 根据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必须评定为B级或以上。
- 优先发展偏远地区的国防任务以及农业和林业。
- 其他案件必须经过对其紧迫性和经济效益的严格评估,并将由总理进行审查。
税后利润分配机制
第29条规定了履行纳税义务后利润使用的优先顺序:
- 再投资:来自发展投资基金的拨款。
- 奖励和福利:与绩效评级挂钩(A级:最高可达3个月工资;B级:2个月工资;C级:1个月工资)。如未进行评级,公司不得拨付资金。
- 预算支付:剩余款项必须支付给国家预算。
国有资本在 50% 至 100% 之间的企业的资本管理。
在这一类企业中,国家通过其资本代表行使所有权:
- 股东代表不得在股东大会上就重大事项(ROE、收入、利润、股息分配)进行独立投票,而必须在做出任何决定前获得所有者代表机构的书面批准。
- 这种管理机制从直接监管转向通过核心财务指标进行间接监管。
总结
第366/2025/ND-CP号法令是国家资本管理“市场化”进程中的一大进步。了解相关限制和强制性规定,不仅能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能为在新经济时代提升企业竞争力创造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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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制作:先生 黎黄宣 – MAN – 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 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越南注册会计师,拥有超过 30 年的会计、审计和财务咨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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