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未开始营业,也没有产生任何收入,那么为什么我们在交回营业执照时仍然需要申报纳税、补缴税款并被罚款呢?”
对于注册公司但并未实际经营的人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事实上,许多人只有在关闭公司后才发现,多年来税款一直在悄悄累积。本文分析了一个真实案例,并将其与《税收管理法》和现行处罚条例进行直接对比,旨在帮助读者理解该问题的法律本质,避免混淆“不经营”和“没有纳税义务”的概念,并从中汲取重要经验,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注册公司时的风险。
真实案例研究
“TQP先生于2020年9月6日注册了他的公司。然而,由于经济困难和家庭原因,该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一直未能开始运营。在办理营业执照申报时,我被告知他需要申报税款以获得税务识别号、缴纳罚款并补缴2020年的税款。在此期间,TQP先生没有收到税务机关的任何通知或指导。他希望获得有关终止公司注册程序的指导,并希望基于客观原因获得罚款的豁免或减免。”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初入商界的人士来说,这是一堂重要的法律课。以下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详细分析。
税务登记义务:纳税人的主动责任。
根据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必须先进行税务登记,获得税务识别号,然后才能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登记的经营户(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33条第2款):
- 注册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关于未收到通知的问题:根据《税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登记和使用税号是纳税人的责任。该法规定,这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和自行缴纳的义务;对于首次未登记税号的个人,税务机关没有义务发送提醒通知。
逾期报税的罚款。
从 2020 年至今,未能按时完成税务程序(逾期超过 90 天)被视为严重违反税务程序期限。
根据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经第 310/2025/ND-CP 号法令修订):
- 处罚:逾期纳税登记超过91天,将被处以600万越南盾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第10条第4款)。
罚款计算原则(第七条):对于企业经营者,适用的罚款标准与个人相同。通常情况下,平均罚款金额为800万越南盾。
- 如果存在一个减轻处罚的情形:将平均罚款减少 10%。
- 如果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减轻处罚的情形:将适用最低金额(6,000,000 越南盾)。
能否因“经济困难”或“家庭原因”而免除或减少罚款?
根据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43 条规定,纳税人仅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税收管理法》第 3 条第 27 款所规定)的情况下免于处罚,包括:
- 自然灾害、灾难、流行病、火灾。
- 这场意外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
笔记: 根据税法,经济困难或家庭原因通常不被视为不可抗力情形,不能以此免除纳税人的罚款。除非这些困难直接导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否则纳税人仍须遵守罚款决定。
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处理纳税义务。
即使没有创办企业,纳税人仍然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 纳税申报:为税务机关提供依据,以确定该企业没有产生任何收入(统一税率为零)。
- 税收征收:如果从 2020 年至今,企业家庭未按规定完成暂时中止营业的程序,则该企业家庭仍依法继续营业,必须缴纳年度营业执照税(营业执照费)。
终止税务识别号并退还许可证的程序。
要完成企业关闭流程,您需要按照第 86/2024/TT-BTC 号通函中概述的程序进行操作:
- 第一步——履行纳税义务:提交初始税务登记申请(补充逾期申请),遵守税务程序违规的行政处罚,并缴纳2020年至今期间产生的所有营业执照税。
- 步骤 2 – 终止税务识别号:在您履行完所有纳税义务后,企业登记机关的信息将与税务机关共享,以关闭税务识别号。
拿到营业执照后,您应立即主动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如果您尚未准备好营业,则必须办理暂时停业手续,以免日后产生营业执照税和其他程序上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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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制作:先生 黎黄宣 – MAN – 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 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越南注册会计师,拥有超过 30 年的会计、审计和财务咨询经验。
来源: 文章 越南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