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分析相关法规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一个过渡时期出现的实际情况:
情况: 某家庭使用太阳能发电,其2025年12月的电表读数记录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相关程序,电力公司将通知该家庭在2026年1月5日前提供账单以便付款。
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家庭企业将不再被允许使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而必须改用申报方式。
- 如果一个家庭在 2025 年的总收入低于 1.6 亿越南盾/年,那么从 2026 年开始,该家庭将免缴增值税,并且无需使用收银机。
- 税务机关拒绝使用旧方法为 2025 年 12 月的收入开具个人发票,并要求各家庭购买电子发票软件自行开具发票。
- 12 月份的收入只有大约 1300 万越南盾,却要花费 100 万越南盾购买仅供一次性使用的软件(因为在随后的几年里无需缴税/开具发票),这给企业家庭造成了困难和浪费。
本案例充分说明了以下问题:2026 年 1 月 1 日之后,“个别发票购买”方法是否仍将存在,以解决过渡性案例或特定企业家庭的问题?
终止一次性税
根据2025年5月4日第68-NQ/TW号决议,政治局指示:“企业家庭的定额税制必须在2026年之前废除。”
为了详细说明这一点,财政部第 3389/QD-BTC 号决定规定,要确保企业家庭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自我申报和自我缴纳的税收方法。
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企业将不再采用固定税率法进行税务管理,而必须转为申报制。这就是税务机关拒绝使用旧程序处理2026年初以来产生的纳税申报表的原因。
申报方式与电子发票之间的关系
根据《税务管理法》第38/2019/QH14号的规定:
- 第 51 条第 5 款和第 91 条第 3 款规定:采用申报方式缴纳税款的经营户必须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
- 第 70/2025/ND-CP 号法令:将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年收入 10 亿越南盾或以上的家庭,或直接零售服务行业的企业。
分析问题:个体户能否购买个人发票?
从法律依据和实际情况来看,我们显然可以看到过渡时期存在“缺口”:
对于须遵守纳税申报要求的企业家庭
通常情况下,一旦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家庭企业就被视为“经营实体”,必须自行管理会计账目。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家庭企业自行开具电子发票,而不是每次都单独开具发票(以前只有非经营实体或以前按总额法缴纳税款的人才需要这样做)。
特定案件的法律漏洞
正如案例研究所示,困难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 两种机制的税收征收和发票开具时间存在重叠。税收收入在一次性缴税期(2025年)产生,但发票需要在申报期(2026年)开具。
- 经济效益:对于收入低且未来没有定期缴税前景的家庭来说,强制购买电子发票软件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障碍。
现行法规
目前,对于已采用申报方式的企业,尚无针对逐笔交易开具发票的具体规定。这导致地方税务机关管理混乱,或僵化执行“企业必须自行开具电子发票”的规定,给民众带来诸多不便。
为根据第68-NQ/TW号决议向中小微企业和家庭企业提供实质性支持,还需要制定其他指导方针:
- 按结转方式开具个别发票:允许税务机关继续按交易方式为 2025 年产生的收入开具电子发票,但最终确定数字的时间是 2026 年初。
- 基础设施支持:税务机关可以不要求微型企业购买软件,而是提供一个门户网站,让微型企业能够登录并在税务系统中直接开具不频繁交易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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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制作:先生 黎黄宣 – MAN – 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 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越南注册会计师,拥有超过 30 年的会计、审计和财务咨询经验。
来源: 文章 越南法律
关于个体户能否在2026年1月1日之后购买个人发票的常见问题
2026年1月1日之后,家庭企业是否还能从税务机关购买个人发票?
不,自2026年1月1日起,采用纳税申报方式的企业将不再享有旧机制下的个人发票。取而代之的是,企业必须自行开具包含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用于销售和服务活动。
如果企业主无法开具发票,他们会受到处罚吗?
如果买方是企业且交易须强制开具发票,则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此外,缺少发票会导致买方无法核算费用,从而引发争议或税务机关的后续调查。
如果一家家庭企业“陷入”这两种机制的夹缝中,应该怎么办?
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提案,明确说明:证明该收入完全是在 2025 年产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