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的开票时间对许多会计师来说都是一个相当令人困惑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按月或按活动持续产生的广告合同而言。 第254/2026/ND-CP号法令 自2026年7月1日起,广告服务必须开具电子发票;但对于电视广告和网络报纸广告,发票应在数据核对完成后开具,最迟不得晚于次月7日或约定期限结束后的7天内。本文全面概述了相关法律依据、如何确定约定期限、面向外国客户的数字广告免于开具电子发票的情况,并提供实用建议,帮助企业和会计人员在开具发票时避免错误。
为什么确定开具广告服务发票的正确时间很重要?

设想以下场景: 一家广告公司与一家企业签订合同,为其提供为期三个月的数字广告服务。该公司应该在每次广告活动结束后立即开具发票,还是按月开具发票,亦或是等到双方核对账目后再开具发票?这是许多负责广告服务会计的人员都会面临的问题。
广告服务发票开具时间判断错误并非简单的操作失误,它可能导致一系列后果:
- 销售公司因开具发票时间不当而受到行政处罚。
- 如果发现差异,税务机关可能会出于税收目的重新评估收入和收入确认时间。
- 购买广告服务的企业可能会因为发票在时间上无效而导致其支出无法用于税收抵扣。
- 这会影响广告服务供应链中各方之间的声誉和长期合作关系。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明确了广告服务发票开具时间的相关规定,为企业和会计师提供了统一应用的具体法律依据。
广告服务发票相关法规的法律依据
关于电子发票和单据的第254/2026/ND-CP号法令
规范此问题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电子发票和文件的创建、管理和使用原则,包括针对特定服务行业(例如广告服务)的具体规定。
2012年广告法
除了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外,2012 年广告法也是确定广告服务企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可作为与税法和会计法规定的开具发票责任进行比较的依据。
广告服务公司是否必须开具发票?
是的,根据现行规定,广告服务公司必须开具发票。
具体而言,根据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该款规定了电子发票和文件的创建、管理和使用原则),适用以下规定: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卖方必须向买方开具电子发票(包括用于促销、广告、样品的商品和服务;用于赠送、馈赠、交换、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以及内部消费的商品和服务;以贷款或借款形式出口的商品),以及按照财政部长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但本法令第7条规定无需开具电子发票的情况除外。
同时,电子发票必须符合标准数据格式,并包含税法和会计法要求的所有信息,确保其完整、真实地反映已发生的经济交易。卖方对所开具发票的准确性负有法律责任。
因此,在提供广告服务时,无论是电视广告、网络报纸广告还是在线平台数字广告,卖方(广告服务提供商)都必须向买方开具电子发票。会计人员需要了解的另一个问题是广告服务发票的具体开具时间,因为与其他类型的服务相比,这是一个独特的方面。
最新规定明确了广告服务发票的开具时间。

一般来说,对于常规服务,无论是否已收到款项,开票时间均以服务完成时间为准。然而,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业,例如涉及大额且频繁交易、需要企业与客户/合作伙伴之间进行数据核对的行业,第254/2026/ND-CP号法令制定了专门的规定,以便利企业的实际运营。电视广告服务和网络报纸广告服务便是适用此特殊机制的两类服务。
电视广告服务发票开具时间
根据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第 9 条第 4 款 a 点,该条款规定了某些特定情况下开具发票的时间,列出了一系列需要时间进行数据核对的特定服务组,包括直接支持航空运输的服务、电视服务、电视广告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电信服务、银行服务以及许多其他定期向企业和组织客户销售的服务组。
对于这类服务,相关法规规定:
开票时间为双方完成数据核对之时,但不得晚于提供服务的次月第 7 日,或不得晚于约定期限结束后的 7 天。
换句话说,提供电视广告服务的企业无需在每次广告播出后立即开具发票,而是可以等到与客户完成数据核对后再开具发票。但是,无论数据核对完成得早还是晚,最迟开具发票的时间仍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过次月7日,或不得超过约定期限结束后的7天。
在线报纸广告服务发票开具时间
与电视广告服务类似,在线新闻网站上的广告服务也被列入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第 9 条第 4 款 a 项规定的数据协调机制的服务组。
因此,对于在线报纸上的广告服务,开具广告服务发票的时间也是双方完成数据核对的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供服务的次月第 7 天,或不得晚于约定期限结束后的 7 天——这与适用于电视广告服务的原则完全一致。
这表明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在处理大众媒体上经常出现的各类广告服务方面实现了统一,方便了广告服务的提供者和用户管理现金流和应收账款。
广告服务发票中约定的周期概念。
理解广告服务发票开具时间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约定期限。根据第254/2026/ND-CP号法令第9条第4款a项:
计算货物和服务供应数量的约定期限是根据货物或服务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协议确定的。
因此,约定期限并非法律预先规定的固定期限,而是广告服务提供商和客户双方协商一致的时间,通常会在广告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这一点是会计师在起草和审核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因为约定期限将直接作为计算“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7天”期限的依据。
以下示例说明如何确定何时开具广告服务发票。
为了更好地理解如何将上述规定应用于实践,让我们考虑以下两个使用 MAN(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主会计师网络)的场景:
情况一: A公司是一家电视广告服务提供商,于2026年8月与B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广告播放服务。双方约定于2026年9月3日进行数据核对,并于当日完成核对。根据相关规定,发票日期为2026年9月3日,而核对完成日期不得晚于2026年9月7日(即服务提供月份的次月7日)。
情况二: 同样,A公司和B公司的情况与上述相同,但由于双方对数据存在争议,数据核对过程有所延迟,直到2026年9月20日才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广告服务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A公司仍须在2026年9月7日之前开具发票,而不能等到数据核对完成后再开具发票,以免违反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如果公司内部会计部门缺乏资源来应对新的法规,公司可以考虑其他方案。 聘请会计服务 专业精神是确保所有广告服务发票按时并符合规定编制的关键。
数字广告服务无需电子发票的情况。

除了上述必须遵守发票开具时间规定的电视广告和在线报纸广告服务之外,该法令还规定了一些无需开具电子发票的例外情况。
根据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下列情况可免于使用电子发票:
家庭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通过房地产租赁活动获得收入;向国外组织和个人提供与娱乐、视频游戏、数字电影、数字照片、数字音乐和数字广告相关的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获得收入。
因此,对于通过面向境外机构和个人开展数字广告活动获得收入的家庭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而言,无需使用电子发票。这是一项重要的例外情况,许多从事数字广告领域的个人,尤其是那些通过跨境广告平台获得收入的个人,需要了解这一点,以免与适用于在国内提供广告服务的机构和企业开具发票的义务混淆。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豁免仅适用于以境外机构或个人为客户的个体户和家庭企业。对于提供广告服务或向境内客户提供广告服务的境内企业和机构,仍须完全遵守上文所述的广告服务发票开具时间规定。
广告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 2012年《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服务提供商拥有以下权利:
- 确定广告服务业务的形式和开展方式;
- 广告商必须提供有关所宣传的组织、个人、产品、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准确信息,以及与广告条件相关的必要文件;
- 参与制定本地广告计划并提供意见,并从当地广告管理机构获取有关户外广告计划的信息;
- 请求对广告产品进行评估。
这些权利伴随着相应的责任,即履行税法和会计法规定的所有与发票和单据相关的义务。具体而言,广告服务提供商作为服务销售方,依法对所开具发票的准确性负有责任,并且必须确保遵守第254/2026/ND-CP号法令中关于广告服务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将有助于广告服务企业合法经营,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营过程中的税务和发票风险。
为避免出错,在开具广告服务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媒体和广告公司的会计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以确保按时开具广告服务发票,避免税务结算风险:
- 密切关注最新截止日期:即使数据核对尚未完成,企业也必须在服务提供月份的次月7日之前,或在约定期限结束后的7天内开具发票。这是强制性截止日期;企业不得以数据核对尚未完成为由,拖延开具发票。
-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结算周期:由于结算周期是由双方共同商定的,因此企业应在广告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结算周期,为确定开票日期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 区分广告服务类别:并非所有类型的广告服务都适用第254/2026/ND-CP号法令第9条第4款a项规定的数据核对机制。该规定仅适用于以固定期限向企业和组织客户销售的电视广告服务和在线报纸广告服务。对于未列入此清单的其他广告服务,会计人员应遵循服务完成后开具发票的一般原则。
- 关于向外国实体提供数字广告服务的个人和企业的注意事项:如果企业或个人根据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免于使用电子发票,则必须保留完整的记录和文件,以证明客户是位于国外的组织或个人,以便在税务机关要求时进行解释。
- 定期审查内部发票流程: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程序,明确会计和销售部门的职责,以监控对账进度并确保所有发票均按时完成。对于交易量大且需同时处理多个客户债务对账的机构而言,使用系统至关重要。 全方位会计服务 借助 MAN – 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 等专业且经验丰富的部门,对账流程和发票开具截止日期将受到密切监控,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截止日期出错的风险。
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第254/2026/ND-CP号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除以境外机构和个人数字广告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家庭和个人外,所有广告服务机构均须开具电子发票。具体而言,对于电视和网络报纸广告类别的广告服务,企业可采用数据核对机制,但仍须确保发票在服务发生月份的次月7日之前开具,或在与客户约定的期限结束后的7天内开具。
为了遵守这项规定,提供广告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需要主动审查合同、债务核对程序和内部发票流程,同时定期更新相关法律文件,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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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服务何时开具发票的常见问题
广告服务需要发票吗?
是的。根据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提供广告服务时,卖方必须向买方开具电子发票,即使该服务用于促销、赠品、捐赠或内部消费,但根据该法令第 7 条规定免于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除外。
电视广告服务费用何时开具发票?
这是双方完成数据核对的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供服务月份的次月 7 日,或不得晚于约定期限结束后的 7 天。
在线报纸广告服务的开票时间与电视广告的开票时间相同吗?
是的。根据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第 9 条第 4 款 a 项的规定,在线报纸上的广告服务与电视广告服务属于同一类别,因此适用相同的原则:发票在数据核对时开具,最迟不得晚于次月 7 日,或不得晚于约定期限结束后的 7 天。
如果数据核对尚未完成,企业能否等到核对完成后再开具发票?
不。根据规定,截止日期不得晚于次月7日,或不得晚于约定期限结束后的7天。即使对账尚未完成,企业也必须在此截止日期前开具发票,以免违反有关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对于不属于电视或网络报纸广告类别的广告服务,如何确定发票日期?
对于未列入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第 9 条第 4 款 a 项所列对账机制清单的广告服务,企业应适用一般原则,即发票开具时间即为服务提供完成时间,无论是否已收到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