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文件 1376/TCS10-QLDN 永隆省税务局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的税收法规引起了会计师和商界的广泛关注。该文件最重要的内容是彻底终止将不足三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合并到下一个纳税期的机制。
此前,根据 通函 78/2014/TT-BTC此前,新成立的企业或上一个纳税年度不足3个月的企业,其应纳税额可累计至下一纳税年度或上一纳税年度进行最终结算。然而,自2025纳税年度起,此项规定将不再适用。这意味着所有企业,即使是经营时间很短的企业,也必须就其应纳税额产生的期间单独准备纳税申报表。
2025年起实施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算周期的新规定。
第1376/TCS10-QLDN号官方函中概述的变更源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框架。其目标是加强管理,限制跨财政年度的数据积累,并提高税务申报的透明度。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以日历年为准。如果企业采用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不同,则纳税年度以企业注册的会计年度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5年起,对于不足三个月的短期纳税期将不再有任何例外。企业必须就每个纳税期分别申报和缴纳税款,即使其经营时间仅持续数日。
与第1376/TCS10-QLDN号官方函件相关的法律依据
企业需要同时监控多个文件,才能正确执行第 1376/TCS10-QLDN 号官方函件中的指示,其中包括:
- 第 67/2025/QH15 号企业所得税法将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 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提供了指导。
- 第 20/2026/TT-BTC 号通函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发布。
- 永隆省税务局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官方文件编号为 1376/TCS10-QLDN。
具体而言,第 20/2026/TT-BTC 号通知直接废除了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第 3 条第 3 款,该款此前允许合并不足 3 个月的第一个或最后一个纳税期。
与之前的文件相比,官方文件 1376/TCS10-QLDN 带来了哪些变化?

2025年之前,新成立的企业如果运营时间不足三个月,通常无需在年底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会结转至下一年进行一般结算。
然而,根据第1376/TCS10-QLDN号官方函件,这种处理方式已被正式废除。自即日起:
- 不足3个月的纳税期不能结转到下一年。
- 已解散、合并或转型企业的最后一个纳税期不能与前一个纳税期合并计算。
- 每个产生纳税义务的纳税期都必须有单独的财务报表和结算文件。
这就要求会计师准确跟踪企业何时开始运营、何时停止运营或何时改变其类型,以便确定正确的纳税期。
2025年底前成立的企业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根据官方信函 1376/TCS10-QLDN 中的指导方针,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获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仍须编制 2025 年的单独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例如,一家成立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且仅运营 46 天的企业,仍然必须:
- 编制2025年11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财务报表。
-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03/TNDN。
- 申请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提交。
因此,企业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要求将所有这些数据转移到 2026 年。
在企业解散、合并或转型的情况下。
不仅是新成立的企业,而且涉及企业结构变更的企业也必须对最后一个期间进行单独的最终税务结算。
| 如果发生 | 纳税期结束 | 提交结算文件的截止日期。 |
| 解散或破产 | 解散或破产决定日期 | 45天内。 |
| 并购 | 原先的企业已经不复存在了。 | 45天内 |
| 业务类型变更 | 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 45天内 |
| 业务分工与分离 | 原法律实体停止运营的日期 | 45天内 |
笔记: 如果企业未能按照上述截止日期提交纳税申报文件,税务机关可根据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第1376/TCS10-QLDN号官方函件进行申报的说明
为避免在执行新规时出现错误,会计部门应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确定确切的营业时间。
要准确确定纳税期间,需要查看营业执照、解散决定书或转换文件上记录的日期。
步骤 2:编制短期期间的单独财务报表。
即使企业运营时间不足 3 个月,也必须按照 20/2026/TT-BTC 号通知中规定的新格式编制完整的财务报告。
步骤 3:单独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短期期间的收入、支出和损益必须单独核算,并在03/TNDN号纳税申报表上申报。数据不能结转到下一期间。
第四步:提交电子申请并保存文件。
完成申报后,企业需要将文件提交到电子税务系统,并保留提交收据以备将来核实或税务审计。
总结
官方文件 1376/TCS10-QLDN 标志着自 2025 年起企业所得税纳税期确定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合并不足 3 个月的纳税期将直接影响新成立的企业、解散的企业、合并的企业或变更业务类型的企业。
因此,会计师和企业主需要审查整个财务报告流程,正确确定纳税期,并及时准备结算文件,以避免受到处罚的风险。
需要协助按照新规处理文件的企业应参考以下信息。 会计服务 这将有助于节省时间、减少错误,并确保完全符合官方信函 1376/TCS10-QLDN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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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1376/TCS10-QLDN号官方信函中新规定的澄清
是的。根据第 1376/TCS10-QLDN 号官方函,即使仅运营几天,在 2025 年 12 月成立的企业仍须编制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单独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结算文件。
不。新规已彻底废除将不足三个月的纳税期合并到下一年度的机制。即使企业尚未产生收入、开具发票或仅发生初期费用,也必须为2025纳税年度单独申报纳税。
是的。根据第125/2020/ND-CP号法令,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企业将受到处罚。罚款金额取决于逾期天数,企业可能还需要提交补充文件并向税务机关作出解释。
是的。第1376/TCS10-QLDN号通告仍然适用于采用与日历年不同的财政年度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纳税期根据注册的财政年度确定,但如果第一个或最后一个纳税期不足3个月,企业仍必须单独申报纳税;不能像以前那样合并申报。
不。根据第1376/TCS10-QLDN号官方函件,解散、破产、分立、合并或变更法律形式的企业必须为最后一个期间准备单独的最终结算文件。这些文件必须在决定或法律事件发生之日起45天内提交。 2025年12月成立的企业是否必须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
如果纳税期不足 3 个月且未产生任何收入,是否可以将纳税期结转至 2026 年?
如果企业在不到 3 个月的时间内忘记提交纳税申报表,是否会受到处罚?
使用与日历年不同的财政年度的企业是否必须遵守第 1376/TCS10-QLDN 号通告?
2025 年进行解散程序的企业能否将其最后一个纳税期与上一年的纳税期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