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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2026号法令与第123/2020号法令的比较

So sánh Nghị định 254/2026 và Nghị định 123/2020

首先,比较第254/2026号法令与第123/2020号法令是许多企业、会计师和家庭企业感兴趣的话题。 第254/2026/ND-CP号法令 该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取代关于发票和单据的第123/2020/ND-CP号法令。此次修订不仅更新了电子发票和单据的相关规定,还新增了多项条款,涉及发票创建时间、错误发票的处理、收银机生成的发票以及参与发票管理和使用的各方的责任。

本文中,MAN将根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电子发票规定、电子文档、发票开具时间、错误发票处理以及重要新增内容等重要内容,对第254/2026号法令和第123/2020号法令进行总结和比较。所有内容均严格按照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分析,旨在帮助会计人员和企业轻松查找、比较和应用相关规定。

关于电子发票和电子文件的两项法令概述。

在深入探讨具体差异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这两份文件产生的背景,因为它们的法律依据和颁布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了一系列后续变化。 

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旧的法律框架。 

2020年10月19日颁布的第123/2020/ND-CP号法令,根据近期生效的第38/2019/QH14号税务管理法,对发票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规范。该文件基于以下一系列法律依据:

  • 2015年政府组织法
  • 2019年税收征管法
  • 2008 年增值税法(及其 2013 年、2014 年和 2016 年的修正案)
  • 2015年会计法
  • 2005 年电子交易法和 2016 年信息技术法。

在组织管理方面,第123/2020号法令明确规定税务总局为中央机构,负责运营税务总局的电子门户网站,用于接收、发放代码和查询电子发票。该法令也是首份奠定税务机关对带代码和不带代码的电子发票以及收银机生成的发票进行分类基础的文件。

第254/2026/ND-CP号法令:指导税法管理第108/2025/QH15号法令

第254/2026号法令基于全新的原则: 

  • 政府组织法第63/2025/QH15号 
  • 税务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

本文件详细规定了本法第26条第6款、第27条第4款以及第52条第5款规定的管理要求的其他内容。

关于生效日期,第 254/2026 号法令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同时终止之前的三个文件:

  • 第123/2020/ND-CP号法令
  • 第 41/2022/ND-CP 号法令第 1 条(修订和补充第 123/2020 号法令);以及第 70/2025/ND-CP 号法令。 
比较第 254/2026 号法令与第 123/2020 号法令的概述表。
标准 第123/2020号法令 第254/2026号法令
生效日期 01/7/2022 01/7/2026
主要法律依据 2019年税收征管法 税收管理法 108/2025/QH15
监管机构 税务总局 税务局
操作系统 税务总局电子信息门户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纸质发票 仍然适用 已无法使用。
纸质收据 仍然适用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关于适用范围的第254/2026号法令与第123/2020号法令的比较 

这两项法令都明确了其适用的核心对象群体,包括:销售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征收税款、费用和收费的组织;纳税人;税务管理机构及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 254/2026 号法令新增要点

对比第254/2026号法令与第123/2020号法令,可以看出新法令的目标群体更广泛、更具体:

  • 根据第二条第一款第a项,合作社和合作联盟与经济组织以及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一起归为一类。
  • 新增了一类实体:境外组织,包括位于境外的电子商务平台和数字平台的所有者,它们在越南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业务并产生应税收入(以下简称“境外供应商”)。根据该法令的规定,该类实体可以自愿注册使用电子发票,而此前的第123/2020号法令并未提及此项规定。
  • 请明确该群体:根据税法和税务管理法的规定,代表他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组织和个人。

查看更多: 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全文。

关于电子发票类型的第 254/2026 号法令与第 123/2020 号法令的比较。

So sánh Nghị định 254/2026 và Nghị định 123/2020 về loại hóa đơn điện tử
关于电子发票类型的第 254/2026 号法令与第 123/2020 号法令的比较。

虽然适用范围只是发生了更广泛的变化,但第 254/2026 号法令代表了发票类型的决定性转变,任何仍在使用纸质发票的实体都应该立即理解这一点。 

第123/2020/ND-CP号法令:纸质发票

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税务机关打印的发票”,指的是省市税务部门为尚未满足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要求的实体打印并出售的纸质发票。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发票的销售流程、遗失、烧毁或损坏的纸质发票的处理以及销毁流程。 

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彻底淘汰预印发票。

这是第254/2026号法令与第123/2020号法令之间最显著的区别之一。新法令规定,自法令生效之日起,税务机关开具的纸质发票即失效。目前仍在使用未使用的纸质发票的税务机关、经济组织、商业组织、家庭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财政部长规定的程序销毁这些发票。 

此外,第254/2026号法令引入了一个全新的概念:电子商业发票。该概念适用于从事货物出口或服务出口的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前提是出口商满足向税务机关电子传输商业发票数据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此条件,出口商只能选择电子增值税发票或电子销售发票。 

此外,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数据连接,由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的概念也得到了更清晰、更连贯的定义,并提出了三个核心原则:

  • 确定收银机小票的来源;
  • 无需电子签名;
  • 使用电子发票进行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在确定纳税义务时,将被视为具有足够的合法发票和证明文件。

区别在于哪些类型的实体需要使用收银机电子发票。

So sánh Nghị định 254/2026 và Nghị định 123/2020 về đối tượng bắt buộc sử dụng hóa đơn điện tử từ máy tính tiền
比较第 254/2026 号法令与第 123/2020 号法令,该法令规定哪些实体必须使用收银机电子发票。

对于许多会计师来说,这是一个特别感兴趣的话题,尤其是零售、食品饮料和服务行业的会计师。

第 123/2020 号法令缺乏单独的、明确的条款,列明哪些行业必须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而第 254/2026 号法令第 6 条第 1 款 c 项则明确列出了强制性行业:

  • 购物中心、超市、零售商店;
  • 食品饮料、餐厅、酒店;
  • 客运服务;
  • 直接支持公路运输的服务;
  • 艺术、娱乐和休闲服务; 
  • 以及越南经济分类体系中的其他个人服务。 

更值得注意的是,第 6 条第 1 款 d 点引入了一个全新的、具体的收入门槛:

年收入超过 10 亿越南盾的家庭企业和个体企业,或者从事需要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销售的企业,必须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或者使用连接到税务机关数据系统的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这是第 123/2020 号法令没有明确规定的量化基准,这使得企业更容易确定自己的义务。

比较发票开具时间:第 254/2026 号法令与第 123/2020 号法令有何不同?

o sánh Nghị định 254/2026 và Nghị định 123/2020 về thời điểm lập hóa đơn
比较第 254/2026 号法令与第 123/2020 号法令关于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从本质上讲,确定发票开具时间的原则在这两份文件中是相同的:

  • 对于货物买卖而言,货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买方的时间,是收到货款的时间,无论是否已收到货款。
  • 对于服务提供而言,服务提供完成时间即为付款时间,或者如果卖方在提供服务之前或期间收取款项,则为付款时间。 

第 254/2026 号法令补充了具体案例。

比较两项法令第9条第4款的细节可以看出,第254/2026号法令对具体案例清单进行了显著的补充和扩展:

  • 货物出口:第 254 号法令增加了第 123/2020 号法令没有的非常具体的时间范围,即卖方确定的开具电子商业发票、电子增值税发票或电子销售发票的时间,但不得晚于货物根据海关法清关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第 9 条第 1 款)。
  • 定期对账服务组:第 9 条第 4 款 a 点与第 123/2020 号法令相比,扩大范围,涵盖了许多全新的领域,例如:加密资产服务、支持碳交易所交易的服务、海上引航服务、计算机彩票、投资者与收费服务提供商之间的道路使用费收取、安保服务、工业餐饮服务、商品交易所服务和信用信息服务。
  • 信贷机构的贷款活动:第9条第4款k项规定,发票开具时间根据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收取期限确定;如果利息未在到期日收取,则发票开具时间为实际收取利息的时间。这是第123/2020号法令中从未出现过的全新内容。
  • 赌场和电子游戏业务:第9条第4款q项规定,电子发票必须在结算周期结束后的一天内开具,并且收款金额数据必须与发票数据同时提交给税务机关。这也是一项全新的规定。
  • 传统彩票业务:第 9 条第 4 款 p 点增加了一项单独的规定,规定根据该期间售出的彩票数量,为每个代理商创建带有代码的电子增值税发票。

如果企业没有专门的会计师密切关注这些法律变更,那么解决方案是…… 聘请外部会计师 这也是一种值得考虑的选择,既能确保合规,又不会增加内部人员负担。 

电子文件:两项法令之间的主要变化

第 123/2020 号法令将文件分类如下:

  • 个人所得税扣除证明;
  • 预印面额收据;
  • 收据上没有印面额;
  • 一般收据。

第 254/2026 号法令将流程简化为两个不同的类别:

  • 个人所得税扣除证明
  • 税款、费用和收费收据。

值得注意的是,第254/2026号法令明确规定:

未使用的自行打印或预印纸质收据只能使用到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换句话说,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未使用的纸质收据都必须销毁,使用纸质收据的机构必须完全改用标准数据格式的电子收据。 

此外,第254/2026号法令第4条第7款新增了一项机制:在征收税款、费用和收费的机构与服务提供商共同向同一客户收取商品和服务的税款、费用、收费和销售收入的情况下,收据和发票可以合并为单一电子格式,并交付给买方。但前提是双方必须明确约定负责创建合并发票并通知直接主管税务机关的单位。第123/2020/ND-CP号法令中完全没有此项内容。

最值得注意的新特点仅在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中有所规定。

除了已经分析过的要点之外,在比较第 254/2026 号法令与第 123/2020 号法令时,还有几个具有突破性的新要点需要会计师特别注意:

  • 该机制旨在奖励举报未开具和提供电子发票的商家的消费者。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行政罚款金额,每起案件最高罚款额为1000万越南盾。消费者可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税务机关邮箱或直接前往税务机关总部举报违规行为。
  • 该法规对税务机关代码签发过程中的系统故障处理提供了更具体、更详细的指示,规定税务部门负责启动备用系统,公开宣布影响范围,并可授权合格的电子发票服务提供商签发替代代码。
  • 相关规定明确界定了不可抗力情形(战争、骚乱、罢工导致生产或商业活动暂停或终止,或并非由卖方主观原因或责任造成的风险)。卖方可在问题解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具并发送电子发票。

查看更多: 发票必须按照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开具。

第254/2026号法令与第123/2020号法令对比汇总表

为了便于快速比较,以下表格总结了两项法令之间的主要区别。

第 254/2026 号法令与第 123/2020 号法令对比汇总表。
标准 第123/2020号法令 第254/2026号法令
有效性 01/7/2022 01/7/2026
法律依据  2019年税收征管法 税收管理法 108/2025/QH15
纸质发票  仍然适用 该法令一经生效即失效。
监管机构  税务总局  税务局
外国公民  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 自愿登记 
企业使用电子发票的门槛。 尚未受到监管 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
奖励举报人 没有 是的,每起案件最高赔偿额为 10,000,000 越南盾。
纸质收据 仍然适用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电子发票 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  第 8.3 条的具体规定

从上表可以看出,大多数变化都围绕着一个总体目标:彻底消除传统的纸质系统,同时加强对以前不受严格控制的实体的发票义务。

企业和会计师需要做些什么才能完成转型?

在了解第 254/2026 号法令与第 123/2020 号法令之间的区别后,企业和家庭企业的会计部门应主动执行以下任务:

  • 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审查所有剩余的纸质发票和收据,并按照财政部长的程序和指导方针制定销毁计划。
  • 更新和升级您当前的电子发票软件,以确保与新的标准数据格式兼容。
  • 请确认您的企业或家庭企业是否属于必须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的类别,特别是那些在零售、食品饮料和消费者服务行业经营的企业或家庭企业。
  • 对于家庭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检查上一年的收入是否超过 10 亿越南盾,以便在截止日期前主动注册使用电子发票,避免因发票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 密切关注财政部近期将与第 254/2026 号法令一同发布的关于表格、数据格式和转换程序的指导性通告。

如果内部会计部门缺乏资源来审查未结发票并根据第 254/2026 号法令更新程序,企业可以考虑使用替代方法。 全方位会计服务 建议向 MAN – Master Accountant Network 等专业且经验丰富的机构寻求帮助,以确保及时进行数据转换,避免税务机关交叉核对数据时出现错误。

总结

在比较第 254/2026 号法令与第 123/2020 号法令的整个过程中,会计师和企业主需要记住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纸质发票将失效。
  • 纸质收据将仅使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年营业额超过 10 亿越南盾的企业必须改用电子发票。

此外,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外国供应商,以及奖励举报不当行为的消费者的机制,清楚地表明了新法令旨在加强交易管理和提高交易透明度的目标。

鉴于上述两个关键时间节点,现在主动审查未结发票和文件并更新流程将有助于企业避免在过渡期间措手不及和犯错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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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作和专业内容审核:先生 黎黄宣 – MAN – 高级会计师网络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他是越南注册会计师,拥有超过 30 年的会计、审计、税务和公司法律咨询方面的丰富经验。

比较第 254/2026 号法令与第 123/2020 号法令的常见问题

2026年7月1日之后还会继续使用纸质发票吗?

不。根据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第 44.3 条规定,税务机关打印的发票自该法令生效之日起失效,任何未使用的部分必须按照规定销毁。

自打印或预打印的纸质收据可以使用多长时间?

这些纸质收据将继续使用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未使用的纸质收据必须按照财政部的指导方针销毁。

家庭企业需要达到怎样的收入水平才会被要求使用电子发票?

根据第 254/2026 号法令第 6 条第 1 款 d 点的规定,年收入超过 10 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和企业,或者从事需要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销售的企业,必须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或者使用连接到税务机关数据系统的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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